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藏0602行初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藏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那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第三人李兴友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裁决)一案中, 因原告西藏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西藏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戴兴华
审 判 员 刘 峰
审 判 员 孔德巍
书 记 员 次 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