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民终12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址四川省崇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西藏国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央某,西藏国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西藏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21)藏0103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10月28日上诉人西藏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领取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上诉人西藏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西藏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央珍
审判员 次仁卓嘎
审判员 卓玛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谭政
书记员 德吉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