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比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622民初182号
原告:成都益筑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西藏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那曲市班戈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丰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益筑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丰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成都益筑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成都益筑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益筑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成都益筑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次 仁 拉 姆
人民陪审员 ? ? 加 央
人民陪审员 ??**央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德庆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