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洋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小微企业民生金融促进会诉某某、某某、宝鸡洋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302执8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小微企业民生金融促进会,住所地西安市二环南路。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执行人宝鸡洋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西安市小微企业民生金融促进会诉罗震、宝鸡洋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宝鸡洋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小微企业民生金融促进会借款本金1452522.6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宝鸡洋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在5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7870元及公告费260元、执行费171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未查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费1711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执行员孙帅
代执行员*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邰二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