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3民初21909号
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展望工程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阿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宝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北京堃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西安煤航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E区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赖百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晗玉,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金磊,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负责人:李兴奎,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茂,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系第三人下属单位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展望工程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望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西安煤航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航公司”)、第三人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张家川农业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展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宝才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被告(反诉原告)煤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晗玉、冉金磊,第三人张家川农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茂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展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测绘费3289213.36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289213.3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报价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损失。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张利息自2021年7月12日起算,以3289213.36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9月17日签订《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办证项目测绘合同》(合同编号:2015-B-张家川-0**),合同约定对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辖区XX镇XX村子约13万亩的土地进行测绘,合同约定测绘费每亩11元。2016年3月5日,双方签订《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测绘合同》(合同编号:2016-B-张家川确权-002),合同约定测绘费每亩11元。截止到2020年10月12日,两个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后,共计测绘面积562655.76亩,按照上述两个合同约定的单价,合计测绘费总数是6189213.36元。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共计支付测绘费2900000元,余款3289213.36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煤航公司辩称,一、煤航公司与展望公司并未结算,展望公司的诉请依据不足。根据《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测绘合同》(合同编号:2015-B-张家川确权-002)第二条和《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测绘合同》(合同编号:2016-B-张家川确权-002)第三条:展望公司的工作内容为入户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建立并打印经营权证书等十一项工作,最终按实际确权到户面积计算面积。截止目前,展望公司并未向煤航公司提交确权到户面积的结算资料,导致结算不能,故展望公司主张煤航公司支付测绘款依据不足。二、根据合同约定,煤航公司支付以第三人张家川农业局支付为前提,第三人并未支付全部测绘款故煤航公司的支付时间尚未到期。三、展望公司履约期间存在投入不足导致工期延误、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问题,煤航公司投入大量资金予以补救,因此,煤航公司的投入以及工期延误的责任应由展望公司承担。综上,涉案项目尚未结算,展望公司的主张无依据,而展望公司存在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等违约责任,故展望公司的诉请应当依法驳回。
第三人张家川农业局述称,就张家川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我们和煤航公司签订了协议。基于合同的相关条款,甲、乙双方均履行了工作义务,合同项下所有的测绘工作已完成,项目的所有款项已付清,最后一笔款项于2021年11月份结清。
被告煤航公司针对展望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现场监理费用294000元。2、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补救费用690729.98元。3、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垫付的验收费用73549.4元。4、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工期迟延损失费1762000元。以上合计:2820279.38元。5、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煤航公司与展望公司就张家川县XX乡XX镇签署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测绘合同(简称:合同一);2016年6月,煤航公司与展望公司就张家川县XX镇XX镇签署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测绘合同(简称:合同二)。根据合同约定,展望公司承担煤航公司派驻现场指导、监理人员费用,薪酬按照70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并承担验收费用,经煤航公司统计,实际产生的现场监理费用294000元,验收产生费用73549.4元。另因展望公司原因导致导致工期迟延,煤航公司增配人员补救延误工期,同时对验收后的遗留问题进行整改,共计产生费用690729.98元,根据合同约定应由展望公司承担。合同一约定工作内容应于2015年12月30日完成,合同二约定的工作内容应于2016年12月10日完成,但实际上本项目验收时间为2017年11月7日,展望公司应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1762000元。综上,根据合同约定,展望公司应承担煤航信息公司挽救工期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现场监理费用和验收费用,同时展望公司应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反诉被告展望公司辩称,一、不同意支付煤航公司主张的现场监理费用294000元。在2015-B-张家川-0**号合同第六条合同费用第2条中约定的甲方根据乙方技术实力情况,派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指导、监理,人员薪酬标准按7000元/人/月。虽然合同中有关约定,但仅是根据乙方技术实力情况待定,并不是明确约定甲方派什么类型的专业人员,因此,我方不认可发生过,不认可发生该笔费用跟展望公司有关联。仅凭煤航公司的报销凭证不能作为现场参与工作的凭证;报销凭证是2016年之后,2015年合同中虽然有约定,但展望公司自2015年12月30日就已经完成。之后煤航公司指派人员与展望公司无关。乙方在行业内技术实力都被认可,多年从事相关工作,在河北、深圳、贵州有多家关联公司,专业从事测绘工作,就在本次合作前,展望公司与煤航公司已经合作过其他测绘项目,是展望公司独立完成。展望公司完全具备技术实力,不需要煤航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相反就是因为煤航公司本身不具备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才在中标后转包给展望公司完成,如果煤航公司具备技术、人员、设施等完成测绘任务的能力,没有必要与我公司签订合同,自己直接完成利润空间更大。我公司在2015年签订的XX镇XX村,按合同第三条工期要求的约定,我公司已经在2015年12月30日前完成4个乡镇的测绘,工期仅三个月,其后期数据更新根本更不需要技术指导;2016年合同没有甲方派人的约定,煤航公司2016年以后还提出监理费用不符合事实。专业的监理是第三方监理公司的责任,与煤航公司无关。二、不同意支付煤航公司主张的补救费用690729.98元。煤航公司主张的该笔费用不存在。按照2015年、2016年两份合同第十条第2、第3,甲方本来就有义务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协助乙方工作;甲方有权派监理人员监理乙方施工情况,确认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同时负责同业主技术与商务上的一切联系。煤航公司本来就有义务配合协助展望公司,煤航公司在这个项目中获利,自己中标价17.6元/亩,和我公司的合同价款是11亩/元,中间存在6.6元/亩的差价,本来就应当负责自己的基本成本。其次,煤航公司主张我公司完成任务,我公司不认可,如果属于我公司的任务,煤航公司去完成,应当由我公司认可,双方应当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三、煤航公司反诉主张验收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5年的合同无验收费约定,2016年合同虽然约定验收费,但验收费用应当是验收单位收取的合理费用,由验收单位出具的验收费发票,其主张的材料费、会议费不属于验收费用,且煤航公司在支出前并未和展望公司协商,比如需要买什么,计划花多少?也未经过展望公司同意。再有验收是15个乡镇进行验收,2016年合同仅是8个乡镇,煤航公司要求展望公司支付该笔费用不合理。四、不同意支付工期迟延损失费1762000元。我公司不存在延误工期的情形,工期结束后进行数据成果更新是行业特点。第一,2015年合同、2016年合同,我公司提交的的成果都没有延期,煤航公司按照验收时间来确认我公司延期错误,XX组XX镇统一验收,煤航公司自己申请在2017年进行验收不能证明展望公司有延误。第二,2015年合同如果存在延误或者违约,煤航公司应当提出异议,煤航公司从来没有提出异议,还在2016年3月继续和展望公司签订另外8个乡镇的测绘分包合同,煤航公司现在提出展望公司履行2015年合同存在违约不符合常理。第三,2015年的合同款除了4%以外,其他部分已经支付,按煤航公司的逻辑,2017年11月展望公司才完成2015年合同约定的4个乡镇提交成果,煤航公司提交的付款凭证应当是展望公司持续违约的时间,煤航公司未提出异议且在其主张的展望公司违约期间依然持续付费的行为足以说明展望公司不存在违约。第四,合同十四条约定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即使存在迟延也是赔偿甲方损失费,煤航公司不存在任何损失。再者,双方约定的违约扣款即违约金过高,即使展望公司违约,在煤航公司不存在损失的情况下,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第五,煤航公司与业主方的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是2016年12月30日前提交成果,第十四条违约责任约定千分之一违约金,但是业主方并没有在结算时要求煤航公司承担逾期延误责任,工期是2016年12月10日结束,验收时间也是2017年11月,其结算并未存在违约金扣款,所以煤航公司对我公司提出的该项主张显然是对非本地企业的刁难和打压排挤。第七,2016年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交成果且无正当理由时……我公司已经在合同期内完成义务,没有违约,因张家川系回族区,群众对土地确权有的有抵触;有的村民外出打工,没有在家,需要等到打工回来才能进行;有的是地块存在纠纷需要等待纠纷处理完才能进行;这些都是现实情况,是合理理由,是我公司已经在合同期内完成整体提交数据,否则业主方也不会按进度支付煤航公司费用。这些客观情况造成的数据不完整只要后期调整维护就可以,不属于违约。第八,展望公司履行2016年合同没有违约延期,没有给煤航公司造成损失,如法院认定展望公司违约,违约金约定过高,在没有损失的情况下不应支持。综上,煤航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全部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7日,煤航公司(乙方、受托方)与张家川农业局(甲方、委托方)签订《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项目综合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双方就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达成以下意见,调查范围是张家川回族自治县XX镇XX村XX个集体经济组织(组),约6.64万农户,约82.7万亩(以实际确权到户面积为准)土地的确权颁证工作。双方对目标任务、工作内容、服务依据、项目费用、支付方式的等进行了约定。双方约定按实际确权到户面积计算面积,项目所需费用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专项资金解决;2015年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项目,单价为每亩17.60元,按耕地面积82.7万亩,项目合同总价款为14555200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经省级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确权到户颁证耕地面积×中标合同单价=实际决算价款总额;实际决算价款总额包括培训指导费,宣传费,测绘费,证书、登记簿、合同、调查表册等印制费,权属调查指界费、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购置费、数据库建设、管理及后续服务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数据处理、技术服务费、管理费、规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在内的一切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利润等涉及该项目所有工作费用的总和,应计入而未计入的费用,视为已经全部计入。
2015年9月17日,煤航公司(甲方、发包方)与展望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合同编号为2015-B-张家川-0**的《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测绘合同》约定为明确各方在任务实施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工作范围:张家川回族自治县XX乡、闫家乡、秦安乡、XX乡XX镇XX村约13万亩(以实际确权到户面积为准);工期要求:乙方应于2015年12月30日前完成并提交甲方验收(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影响工期,则项目工期顺延),根据甲方需要,部分急需完成的村、组优先完成。该合同对工作内容、主要作业依据、服务技术说明、合同费用、付款方式、提交成果、验收方式、双方职责及义务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合同第二条对工作内容进行约定:“1、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2、入户权属调查,包括前期资料收集,工作底图制作;3、地籍测量,指界处理、面积计算、公示图标制作,勘误修正,结果确认;4、填制颁证审批表、公示结果归户表、调查结果汇总表;5、建立并打印土地承包地块台账、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经营权证书;6、建立集影像、图形、权属为一体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数据库,确保能与省、市、县联网的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兼容;7、以电子和纸质两种存储介质分类归档成果资料;8、接受并通过各级成果检查验收;9、接受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质量误差检验及系统升级维护;10、试点乡村的后续完善工作;11、按实际确权到户面积计算面积。”合同第六条对合同费用进行约定:“1、本合同初期价格以甲方统计二轮土地承包面积130000亩为基础,技术服务费单价11元/亩,工程总费用1430000元,最终技术服务费按照实测耕地面积结算。2、甲方根据乙方技术实力情况,派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指导、监理,人员薪酬标准按7000元/人/月,由乙方支付给甲方,该费用在合同工程总费用中扣减。”合同第七条对付款方式进行约定:“1、合同签订后,甲方根据项目款到位情况支付相应比例的工程款,乙方提供工程款等额发票。甲方项目款具体到款情况依据《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项目综合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2015-B-HT-011)执行,即:由于甲方资金来源为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根据……等法律政策规定,本项目费用支付甲方以上级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为前提,根据乙方工作完成量为基础逐步支付,每次支付额度不大于乙方完成量的应付款(应付款=中标单价×已完成公示确认的面积)的70%,此原则适应以下(1)、(2)、(3)款。(1)自合同签订后10日内,乙方技术人员进场,项目启动,甲方向乙方支付年度(2015年度)项目总金额的20%,支付时比较首次到位资金的30%数额,以较大者额度支付乙方;(2)当乙方完成年度项目总工作量(按村组数量计)5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年度项目总金额的30%;(3)当乙方完成项目总工作量(按村组数量计)9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年度项目总金额的20%;(4)项目验收合格,数据库运行正常,所有资料向甲方提交后,甲方向乙方付26%合同款,其余4%作为软件升级维护及勘误修正专项资金,最终由部、省、市验收合格两年后,甲方向乙方支付4%软件升级维护及勘误修正专项资金。2、全部工作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双方根据实际完成情况签订最终结算单,乙方按照结算总金额在一个月内完整开具剩余金额正式发票,甲方根据项目款到位比例对等支付所余工程款。3、每次付款前乙方按照付款数额给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第十三条约定:“1、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作业成果且无正当理由时,应向甲方偿付延期损失费,延期时间在10天之内每天按合同总价款的0.5%扣除;延期时间超过10天每天按合同总价款的1%扣除。2、乙方因作业质量和工期问题对整个工程造成恶劣影响,则根据影响大小扣除合同额的10%作为处罚,并承担甲方补救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具体质量要求和质量控制详见技术设计书)。”2016年3月5日,煤航公司(甲方、发包方)与展望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合同编号为2016-B-张家川确权-002的《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测绘合同》约定为明确各方在任务实施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工作范围:张家川县XX镇、恭门镇、刘堡乡、张棉乡、胡川乡、木河乡、大阳乡、XX乡XX镇预计45万亩土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期要求:乙方应于2016年12月10日提交成果资料。该合同对工作内容、主要作业依据、合同费用、付款方式、提交成果、验收方式、双方职责及义务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合同第二条对工作内容进行约定:“1、入户权属调查,包括前期资料收集,工作底图制作;2、地籍测量,指界处理、面积计算、公示图标制作,勘误修正,结果确认;3、填制颁证审批表、公示结果归户表、调查结果汇总表;4、建立并打印土地承包地块台账、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经营权证书;5、建立集影像、图形、权属为一体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数据库,确保能与省、市、县联网的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兼容;6、以电子和纸质两种存储介质分类归档成果资料;7、接受并通过各级成果检查验收;8、接受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质量误差检验及系统升级维护;9、试点乡村的后续完善工作;10、按实际确权到户面积计算面积。”合同第六条对合同费用进行约定:“单价11元/亩,最终数量以入库数据为准,金额以最终双方确认后的结算单为准。”合同第七条对付款方式进行约定:“1、甲方根据乙方工程进度及业主项目款到位情况,支付相应比例的工程款,乙方提供工程款等额发票。甲方项目款具体到款情况依据《张家川县201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五标段)》(合同编号:2015-B-HT-011)执行。2、阶段性工作完成后,乙方填写《外协项目阶段性验收意见表》(附件1)报请甲方审核、审批,并以此作为阶段性验收及付款的依据。3、全部工作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双方根据实际完成情况签订最终结算单,乙方按照结算总金额在一个月内完整开具剩余金额正式发票,甲方根据业主项目款到位比例对等支付所余工程款。4、每次付款前乙方按照付款数额给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合同第九条对验收方式进行约定:“乙方应当于全部成果交付前十日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按照业主项目约定的方式组织分级验收。项目采用阶段性验收、最终成果验收的两种方式,当项目阶段性完成时,乙方需填写《外协项目阶段性验收意见表》对项目急性阶段性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个工作流程。最终验收以省业务主管部门验收为准,验收合格视为甲方验收合格,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该合同第十三条约定:“1、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作业成果且无正当理由时,每延期一天扣除1000元;如果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导致某个镇项目验收不合格,项目修改及重新验收费用由乙方支付,并扣除合同额的10%作为质量扣除金。2、乙方因作业质量和工期问题对整个工程造成恶劣影响,则根据影响大小扣除合同额的10%作为处罚,并承担甲方补救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具体质量要求和质量控制详见技术设计书)。因质量问题业主向甲方要求的违约责任,均由乙方承担。”2016年6月,煤航公司与案外人陕西天晴数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晴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2016-B-张家川确权-003的《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测绘合同》约定天晴公司负责张家川县XX镇、马关乡、XX乡XX镇预计12万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
2017年11月5日至11月7日,甘肃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省XX组对张家川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进行了省级验收,张家川县XX镇、XX个行政村、60022户农户的权属调查工作,确权面积为613400亩,签订承包合同58536份,占总确权农户的96.2%,剩余3.8%由于矛盾纠纷和土地征占原因,正在紧张有序推进;验收结果为合格。煤航公司提交了《张家川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省级验收报告》记录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完善建议,包括外业成果存在的问题及内业成果存在的问题。2018年5月10日,张家川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张家川县汇交数据覆盖范围说明》载明在省市验收后,对存在分户、承包方户籍信息采集不一致、地块纠纷争议等问题进行了整改并就系统上报数据于整改后的汇交数据不一致情况具体说明。其中载明:“一、关于‘已完成颁证任务的行政村’的说明……已调查但未确权或未入库情况涉及的范围及其原因为:XX镇XX村由于征地拆迁等原因,地块纠纷争议较大,正处于矛盾调处过程当中,该村数据信息暂不能完成正常入库,XX村XX户数与季报数据不对应。待与村、组、农户将矛盾纠纷处理后再进行土地确权工作。二、关于‘调查承包方户数’的说明……已调查但未确权或未入库情况涉及的范围及其原因为:由于后期实际工作过程中,出现部分农户纠纷争议,以及部分农户提出合户要求,以致汇交农户数减少……”2020年1月14日,煤航公司与案外人天晴公司签订《结算单》确认案外人天晴公司完成的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实际承包地块工作量是115850.53亩。2020年12月8日,煤航公司向展望公司发送《关于提交成果的函》要求展望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前提交项目成果及清单、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项目工作量统计表。2021年10月14日,第三人张家川农业局作出《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项目结算说明》载明项目已于2017年底通过了省级验收,检查结果为良好,验收结果为合格;项目汇总的数据成果已经提交至甘肃省确权办和国家农业农村部;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经省级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确权到户颁证的承包经营权面积乘以中标合同单价来进行实际决算,经核实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面积为56.04万亩,我单位应为煤航公司支付9863040元,目前已经支付资金9278821.89元,剩余584218.11元未付,待煤航公司调处结束今年部分农户土地确权争议后一并支付。
庭审中,煤航公司及张家川农业局均认可双方之间的测绘款项已经全部付清。煤航公司及展望公司均认可自2016年1月21日至2019年7月12日煤航公司累计向展望公司付款3100000元,具体如下:2016年1月21日付款150000元,2016年10月25日付款100000元,2017年2月23日付款200000元,2017年5月12日付款500000元,2017年7月25日付款200000元,2017年9月20日付款150000元,2017年10月18日付款200000元,2018年7月6日付款200000元,2018年7月30日付款200000元,2018年9月26日付款200000元,2019年1月22日付款800000元,2019年7月12日付款200000元。展望公司提交了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网小微企业名录证明其是该名录上记载的小微企业。
关于反诉,煤航公司依据合同编号为2015-B-张家川-0**的《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测绘合同》第六条第二款,主张其先后派遣强辉强、常成旺、张斌、刘晓鹏四人累计监理时长42个月,要求反诉被告支付现场监理费用294000元(42月×7000元/人/月),煤航公司提交了环境安全会议纪要(2016年-2018年)佐证。差旅费报销凭证即车票,环境安全会议纪要(2016年-2018年)记录的最早会议时间是2016年3月11日。煤航公司进一步说明:其中自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强辉强进行了现场监理;2016年3月9日至2017年1月13日常成旺现场监理;2016年5月23日至2017年1月13日,2017年2月5日至2018年2月6日,2018年2月26日至2018年8月24日,张斌现场监理;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9月29日刘晓鹏现场监理。展望公司对此均不予认可,表示强辉强、常发旺、张斌、刘晓鹏均不是展望公司员工,孟亮是展望公司张家川项目作业队的队长,煤航公司将展望公司的会议记录拿走后,添加了他们公司的人员;该证据的起始时间是2016年3月11日,即使证据是真实的,2016年的合同中也未约定每人每月7000元的监理费,只有2015年的合同中约定了每人每月7000元的监理费;会议纪要右上角显示的编号都是2016年合同的编号,不是2015年的合同编号。煤航公司主张依据其与展望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款要求展望公司支付补救费用690729.98元,并提交了人员报销(2017年-2020年)、人员工资(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高彦春情况说明(高彦春未出庭)、煤航公司人员进行工作的电话及微信记录(无原件)、煤航公司人员工作的现场照片以及部分工作底稿(无原件)佐证,展望公司对此均不予认可。煤航公司主张依据编号为2016-B-张家川确权-002的《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测绘合同》第九条第三款要求展望公司支付垫付的验收费用73549.4元并提交了验收期间的材料费报销凭证、验收期间会议费报销凭证、省市两次验收结论佐证,展望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辩称煤航公司所述的会议费、餐费不属于验收费用。煤航公司要求请求展望公司支付工期迟延损失费1762000元,并提交了张家川农经权项目计划回复、生产例会纪要、省级验收报告佐证,展望公司对此均不予认可表示对张家川农经权项目计划回复及生产例会纪要均不知情。
上述事实,有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测绘合同(2015-B-张家川-0**)、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测绘合同(2016-B-张家川确权-02)、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项目综合技术服务合同、张家川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省级验收报告、张家川县汇交数据覆盖范围说明、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项目结算说明、结算文件、支付明细、银行转账凭证、西安煤航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关于提交《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成果的函、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网小微企业名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谈话笔录、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并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已经完成合同约定了义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费用。双方约定了服务费单价及按实际确权到户面积计算面积,故经过计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测绘费1790044.17元【(560400亩-115850.53亩)×11元/亩-3100000元】。因被告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21年7月12日起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对逾期利息的利率进行约定,原告主张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要求被告按照每日利率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逾期利息,被告表示其亦属于小微。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属于该条例中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中任一种情形,故本案情形不符合该条例规定。逾期利息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准。
关于反诉,反诉原告依据合同编号为2015-B-张家川-0**的《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测绘合同》第六条第二款,主张其先后派遣四人累计监理时长42个月,要求反诉被告支付现场监理费用294000元(42个月×7000元/人/月)。反诉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因反诉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履行了编号为2015-B-张家川-0**的《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测绘合同》项下的现场指导、监理工作,故其该项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反诉原告主张依据与反诉被告签订的两份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款要求反诉被告支付补救费用690729.98元。反诉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反诉被告作业质量和工期问题原因对工程造成恶劣影响,故其要求补救费用没有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支付垫付的验收费用73549.4元,因反诉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系验收部门收取的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要求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工期迟延损失费1762000元,但其提供的验收报告也记载存在因矛盾纠纷和土地征占原因未确定的情形,其提交的张家川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8年5月10日出具的《张家川县汇交数据覆盖范围说明》也记载了因征地拆迁、地块纠纷等原因导致数据问题。因反诉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系反诉被告原因导致迟延,且未提供证据证明迟延造成其实际损失,故对其本项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煤航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展望工程地理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测绘费人民币1790044.17元并承担该款的逾期利息(以1790044.17元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7月12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哈尔滨展望工程地理信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西安煤航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311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西安煤航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承担25910元,由原告哈尔滨展望工程地理信息有限公司承担1220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681元,由反诉原告西安煤航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 彤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许丹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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