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煤航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西安煤航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8民初34号
原告:西安煤航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E区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赖百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戈辉,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香梨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谭险峰,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剑,男,该局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煤航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原告西安煤航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煤航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马建忠
审判员    董攀
人民陪审员    李瑞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祎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