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懋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某某、某某与被告四川懋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23民初1819号

原告:**会,女,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杨淑英,女,194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江油市。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厚明,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懋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

法定代表人:郑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满,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克清,四川智力(剑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刘伯权),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满,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会、**、杨淑英与被告四川懋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会、**、杨淑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会、**、杨淑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森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