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懋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好多木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懋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823执10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好多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怡福巷**。

法定代表人:孙靖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懋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

法定代表人:郑瑛,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好多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懋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懋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直属支行有银行存款尚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懋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直属支行账号为5105××××1651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5322.8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德洪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