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懋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兴联润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2民初5511号
原告:四川兴联润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绵安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赵皓月,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义平,四川知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四川懋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32号2栋5层1号。
法定代表人:郑瑛。
被告:三台县交通局公路管理所,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梓州干道18号。
负责人:陈红星。
原告四川兴联润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懋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三台县交通局公路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兴联润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兴联润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