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懋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四川懋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02民初1497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雅刚,雅安市雨城区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淑君,雅安市雨城区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懋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32号2栋5层1号。

法定代表人:郑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建根,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凤良,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继彬,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兵琼,女,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懋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王凤良、王兵琼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凤良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王凤良的起诉。

审 判 长  弋晓军

人民陪审员  姜红霞

人民陪审员  杨 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樊凌莎

书 记 员  陈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