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02财保31号
申请人:**,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申请人:四川懋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郑瑛。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懋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四川懋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2019)川1802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位于雅安市雨城区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于2020年9月3日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解除财产保全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懋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懋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成都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19)成仲案字第70号裁决书,驳回四川懋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要求解除该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位于雅安市雨城区房屋〔权证号:川(2018)雅安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576号〕及位于雅安市雨城区房屋〔权证号:川(2017)雅安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772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姜 旭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汤华丽
书 记 员 许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