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102执23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熊小平,男,汉族,1957年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10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执行人上海优麦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新元村317号-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熊小平与被执行人**、***、上海优麦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鼓民初字第680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熊小平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支付利息(均按照月利率2%计付,其中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从2014年5月7日计至2014年6月24日止;借款本金40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6月25日计至2014年7月10日止;借款本金35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7月11日计至2014年8月3日止;借款本金30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8月4日计至2014年9月9日止;借款本金25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9月10日计至2014年9月29日止;借款本金22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9月30日计至2014年10月14日止;借款本金20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10月15日计至2014年12月31日止;借款本金18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计至2015年2月14日止;借款本金15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2月15日计至2015年2月15日止;借款本金13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2月16日计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4382元、财产保全费1547元、公告费56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优麦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8月3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海优麦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6年9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有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鼓民初字第68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