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优麦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鼓民保字第1190号
原告熊小平,男,汉族,1957年2月6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11月12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男,汉族,1975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上海优麦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新元村317号-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小平诉被告**、***、上海优麦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所有的价值205498元的财产,并提供自有房产作为该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上海优麦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5498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
二、查封原告熊小平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梦山路房产,停止办理产权转让、设定抵押等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林巧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