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兴方管业有限公司

晋城市兴方管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晋0525执保54号
晋城市兴方管业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城市兴方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9450.5元,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2020)晋0525民初111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8月4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在银行的存款65217.14元(冻结期限为2020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4日,申请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申请书,未提交续行冻结申请书致冻结解除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负担),保全标的249450.5元未能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晋0525民初1111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