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525民初1907号之二
原告:晋城市兴方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泽州县南村镇段匠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省开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会一楼109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雅安市名山区万星渠管理所,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解放乡街上。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管理所主任。
原告晋城市兴方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雅安市名山区万星渠管理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8月5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晋城市兴方管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市兴方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兴方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79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19897.5元,本院决定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闫慧琴
人民陪审员 冯建义
人民陪审员 孔晋霞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苗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