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兴方管业有限公司

晋城市兴方管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晋0525执保219号
申请人晋城市兴方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8)晋0525民初9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8683元。本院依法于2018年5月24日将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工商银行账户存款1682.59元予以冻结。2018年11月8日申请人晋城市兴方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2018)晋0525民初91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8683元的冻结,并于2018年11月12日移送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8683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8683元已解除冻结。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