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25民初1111号
原告:晋城市兴方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泽州县南村镇段匠村。
法定代表人:王奎德,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红,山西省开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晋城市兴方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6月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晋城市兴方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市兴方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兴方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1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2457.5元,诉讼保全费1767元,由原告晋城市兴方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闫慧琴
人民陪审员 岳 超
人民陪审员 孙会亮
二○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苗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