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兴方管业有限公司

晋城市兴方管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525民初1111号
申请人:晋城市兴方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泽州县南村镇段匠村。
法定代表人:王奎德,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红,山西省开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10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晋城市兴方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晋城市兴方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49450.5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晋城市兴方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撤回起诉。申请人晋城市兴方管业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晋城市兴方管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9450.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闫慧琴
人民陪审员 岳 超
人民陪审员 孙会亮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苗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