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晋0525执保55号
申请人晋城市兴方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下存款560278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南村人民法庭于2020年8月3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8月5日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下的27457元存款予以冻结,未冻结532821元,未冻结原因为余额不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晋0525民初1110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