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锦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湖北中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襄阳锦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691执异2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北中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奔驰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襄阳锦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庞公路附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锦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宇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中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凌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凌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中凌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中凌公司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湖北中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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