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锦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襄阳锦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襄阳市中南前锦家居有限公司、***、**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06执5141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锦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庞公路附一路。
被执行人:襄阳市中南前锦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江苏商会。
被执行人:**月,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本院依据(2018)鄂0606民初560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襄阳锦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襄阳市中南前锦家居有限公司、***、**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襄阳市中南前锦家居有限公司、***、**月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襄阳市中南前锦家居有限公司、***、**月在收到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襄阳市中南前锦家居有限公司、***、**月至今未履行。2020年12月15日本院分别依法将被执行人襄阳市中南前锦家居有限公司、***、**月限制高消费。经本院司法查询,对被执行人襄阳市中南前锦家居有限公司、***、**月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襄阳市中南前锦家居有限公司、***、**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襄阳锦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应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周光辉
执行员  聂焱鑫
执行员  袁本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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