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691执4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佳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经济开发区9号楼。
法定代表人:***,武汉佳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襄阳锦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庞公路附一路。
法定代表人:***,襄阳锦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中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奔驰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湖北中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佳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锦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中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鄂0691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查明被执行人襄阳锦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中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武汉佳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锦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中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永会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