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聚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聚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杜厚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04民初2349号
原告:福建省聚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大功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原告福建省聚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