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聚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红佳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聚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126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红佳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莲湖路****。
法定代表人:居宏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家良,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罗源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鑫良石业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v>
法定代表人:林家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利,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青浦区凤星路,住所地青浦区凤星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林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聚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大功山,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大功山工业区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唐山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俊菲,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红佳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家良、上海鑫良石业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福建省聚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8民初12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红佳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红佳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红佳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700元,由上诉人上海红佳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俊
审 判 员  邬海蓉
审 判 员  俞 璐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 倩
书 记 员  江慧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