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聚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7民初4914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福建省聚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住所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大功山工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聚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共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