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聚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聚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04执6917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聚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大功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聚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04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津0104执69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