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罡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武汉宏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北罡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1民初1308号
原告:武汉宏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李桥村4组黄家湖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罡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余荣刚。
原告武汉宏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罡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胡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冷红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