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湖北罡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汉**汉南大道**iv>
法定代表人:余荣刚,总经理。
原告湖北盛世卓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罡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盛世卓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盛世卓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盛世卓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42元,减半收取4021元,由原告湖北盛世卓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