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湖北罡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汉南大道**iv>
法定代表人:余荣刚,经理。
申请人湖北盛某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罡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盛某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5万元的财产。为此,申请人提供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盛某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罡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湖北盛世卓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