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5民初7503号
原告:武汉学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阳城景园**(阳城景园4、5、号)2—7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世琦、吴鸣,均系湖北千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罡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
帽街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余荣刚,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武汉学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罡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学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4元。由原告武汉学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