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6725号
原告:***,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
被告:***,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刘葛霞,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第三人:湖北罡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余荣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刘葛霞、第三人湖北罡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 倩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宋 筱
书 记 员 王文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