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3238号
原告:***,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保康县。
被告:***,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第三人:湖***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湖***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