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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811执1314号之二十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1×××8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09.1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守虎
书记员 宫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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