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03民初1900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静(***之妻),女,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人民南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邵鹏飞,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庭审前,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香芹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