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03财保89号
申请人: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菏泽市开发区人民南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邵鹏飞。
被申请人:菏泽襄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菏泽市定陶区青年路与府前大道交汇处欧亚半岛商业8幢1单元11层1-1101号。
法定代表人:陈立岳。
申请人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452802.6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查封菏泽襄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5452802.6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徐桂云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许淑贞
书 记 员 李贞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