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执1192号
申请人: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人民南路3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357911579。
法定代表人:邵鹏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菏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52237460G。
法定代表人:张跃如,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鲁1791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90089265.02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在菏泽市开发区××屯××路××小区有不动产一宗,本院已将上述不动产查封。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
本院于2022年07月27日作出(2022)鲁1791执1192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2年07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案件执行风险告知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08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1791执11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利军
审判员  吴 为
审判员  刘 标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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