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03民初2046号 原告: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人民南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绪运,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66元,由原告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逍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