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03民初2046号
原告: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人民南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绪运,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66元,由原告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逍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