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91民初604号
原告:泰安鲁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村2#楼-3-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人民南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泰安鲁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泰安鲁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缴费有效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泰安鲁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 倩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黄卓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