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02民初5218号 原告:***,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国行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国行有限公司法务,住菏泽市鲁西新区。 被告: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人民南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菏泽市正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太原路12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菏泽市正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4元,减半收取计4752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