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811执保5603号 申请人:***,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88********,住山东省梁山县韩垓镇西马垓村415号。 被申请人: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53445652K,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王母阁路108号沿街综合楼。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357911579,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人民南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鲁0811民初1592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