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02执恢468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大学西路1576号。
法定代表人:付小剑,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创业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朱学来,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市龙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马市街综合楼南营4-1号。
法定代表人:李保健,经理。
被执行人:朱学来,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李国静,女,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马黎岩,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李军,女,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人德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2016)德众信执字第168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中红
审判员  刘振明
审判员  胡 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