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津县**模板租赁站、山东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民初2050号
原告:宁津县**模板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
经营者:张彦保,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衍森,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创业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崔德智。
被告:王付吉,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原告宁津县**模板租赁站与被告山东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付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宁津县**模板租赁站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津县**模板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8元,诉讼保全费843元,合计1771元,由宁津县**模板租赁站承担。
审 判 员 张瑞环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魏见平
书 记 员 安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