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82执622号之七

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2月8日出生,住禹城市。

被执行人:山东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崔德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德州银行8090104010144100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6259.7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贵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