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82执622号之七
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2月8日出生,住禹城市。
被执行人:山东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崔德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德州银行8090104010144100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6259.7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贵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