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民终8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法,山东韵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禹城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设,禹城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创业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崔德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臣,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行政街705号。
负责人:郭爱民,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向东,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银行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鑫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禹城支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20)鲁1482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延军
审判员  叶卫国
审判员  赵瑞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宁
书记员史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