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执27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5月8日出生,住武城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月28日出生,武城县。
被执行人:山东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天衢中路4800号。
法定代表人:崔德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061575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