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执2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5月8日出生,住武城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月28日出生,武城县。
被执行人:山东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天衢中路4800号。
法定代表人:崔德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491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东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061575元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