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恒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域繁物流有限公司、临沂市宝川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102执3048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域繁物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临沂市宝川运输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域繁物流有限公司、临沂市宝川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1民终1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8)鲁1102执3048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上海域繁物流有限公司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通支行50×××23帐户的存款35万元。因冻结期限将至,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上海域繁物流有限公司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通支行50×××23帐户的存款扣划至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上海域繁物流有限公司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通支行50×××23帐户的存款35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辛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