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恒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域繁物流有限公司、临沂市宝川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102执304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域繁物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临沂市宝川运输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域繁物流有限公司、临沂市宝川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1民终1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上海域繁物流有限公司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通支行50×××23帐户的存款35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