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恒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域繁物流有限公司、临沂市宝川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102执304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兴业世纪城沿街北段02号楼2单元407号。
被执行人:上海域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514号1幢3328号。
被执行人:临沂市宝川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闫家屯东临俄黄路。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域繁物流有限公司、临沂市宝川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1民终1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到庭执行。经传唤,被执行人上海域繁物流有限公司未能到庭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临沂市宝川运输有限公司到庭称名下账户及车辆等均被法院多次查封且存在抵押,暂无偿还能力;
2、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启动司法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证券登记信息;
3、通过日照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上海域繁物流有限公司、临沂市宝川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
4、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上海域繁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临沂市宝川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若干,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临沂市宝川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鲁Q×××××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鲁Q×××××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鲁Q×××××宇田牌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予以查封,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上述车辆位置线索,暂无法对上述车辆予以处置;
5、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经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名下银行账户存在多次冻结,暂时无法处置。另未能查到其他可执行财产。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于2019年4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经线上线下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并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据此,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范兵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辛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