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恒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2民初309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2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洋,日照东港鼎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恒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0867762R,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高新区临沂路北首恒远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丽,该公司法务经理,女,汉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恒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